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1.本公司依中華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係屬確定提撥計畫。依該條例規定,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業已依照該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每月依員工薪資百分之六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2.子公司豐太依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之規定支付強制性公積金。
3.子公司江西大田及櫻之田依中國大陸當地政府法令規定,依員工薪資總額之一定比例提撥養老保險金,繳付予政府有關部門,專戶儲蓄於各員工獨立帳戶。
4.合併公司民國105年度認列確定提撥計畫之費用金額為94,610千元。
5.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係屬確定福利計畫。依該退休辦法規定,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及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年資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總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6.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每月按薪資總額13%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交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管理,並以該委員會名義儲存於台灣銀行專戶。本公司另自93年4月27日起,每月就董事兼任經理人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業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國93年4月27日南區國稅潮州一字第0930009057號函核備在案。
7.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係由行政院勞動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統籌管理,因此本公司無權參與退休基金之運用。